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,章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是其核心治理文件,明确股东权利、董事职责、会议规则及利润分配等关键事项。实务中,无论是开展尽职调查、办理银行开户、申请部门资助,还是处理股权变更或跨境投资,都可能被要求提供章程副本。这份文件并非对外自动公开,获取路径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,需结合公司注册处系统、法定存档机制及授权流程来完成。
一、公司章程的法定地位与存档要求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69条,所有于2014年3月3日或之后成立的私人公司,必须采用《公司条例》附表1所载的“标准章程”或自行订立章程,并在成立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。章程一经提交即成为公开登记文件的一部分,但仅限于“已登记版本”即公司成立时或后续经特别决议修订并交付注册处存档的文本。这意味着:未提交至注册处的内部修订稿、草拟版或手写补充条款,不具备法定效力,也不在可查范围内。
二、平台渠道:公司注册处电子查册中心(ICRIS)
这是最、最常用的查阅方式,适用于所有已注册公司(包括已解散但未注销的公司)。
1. 访问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(www.icris.cr.gov.hk),进入“电子查册中心”;
2. 使用公司名称或注册编号进行检索,确认公司状态为“仍注册”或“已解散”;
3. 选择“公司资料”→“已登记文件”,勾选“组织章程细则”(Articles of Association);
4. 在线缴付港币15元(每份PDF),即可下载加盖电子认证印章的副本;
5. 文件显示“已登记日期”,即该版本正式生效时间,非此日期的修订内容不可采信。
三、非平台但合法有效的获取途径
若目标公司为新近注册(如成立不足7个工作日),其章程可能尚未完成电子归档,此时可采取以下方式:
1. 直接向该公司现任董事或公司秘书索取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631条,股东有权在提出书面请求后7日内获提供章程副本;
2. 委托持牌香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代为调取,其可通过注册处“认可电子服务提供者”(AES Provider)通道优先处理;
3. 若涉及诉讼或监管调查,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“文件披露令”,强制公司提交经核证的章程正本。
四、注意事项与常见误区
章程与“组织章程大纲”(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)不同:自2014年新条例实施后,大纲已被废除,现有公司不再设有独立大纲文件;
中英文版本具同等效力,但若章程以双语订立且存在歧义,以英文版为准(《公司条例》第13条);
部分公司在注册时选择采用全盘照搬附表1标准条款,其章程页数通常仅8-12页;而定制化章程可能达30页以上,重点需核对第12条(股份转让)、第85条(董事会权力)及附表(股东会议程序);
公司注册处不提供纸质盖章件邮寄服务,所有副本均为PDF格式,含动态防伪水印及电子认证戳记,可直接用于银行、税务局及内地商务部门认可。
五、实务建议与延伸提示
对于内地企业或个人投资者,在核查香港公司资质时,应同步比对公司注册证书(CI)、商业登记证(BR)及章程三者中的公司名称、注册地址与董事信息是否一致。2026年起,香港公司注册处加强了对“空壳公司”章程合规性审查,若发现章程中缺失股东名册保管条款或未列明电子通讯同意机制,可能影响后续CRS申报及反洗钱评估结果。
以上是查阅并获取香港公司章程副本的完整路径与实操要点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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